#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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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河南某男子在其父亲突然离世后,去取父亲存在银行的钱,但是银行让他证明他们之间有父子关系。该名男子先去派出所打印了之前的户口证明,后又去村里开具了父子证明,但是仍被银行拒绝。这件事听起来令人又无奈又可笑。
无独有偶,浙江的一名女子,在收到银行要求其偿还其已经过世的父亲的信用卡账单时,她说:要我还钱,要证明我爸是我爸。
这是这位女子拒绝还钱的托词还是另有隐情呢?
浙江台州的一男子陈某由于生意失败,债台高筑。于是他办理了几张信用卡,拆了东墙补西墙,他可能出于对法律的敬畏,每次在还款期之前,就及时地用其他银行卡的钱还给银行。虽然生活拮据,但是在征信系统里是一个诚实守信的好公民。
陈某就这么风平浪静的过了许久,但是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呢?陈某突发疾病离世了。由于陈某走得匆忙,并没有对妻子和孩子有所嘱托,信用卡还有5.8万没还。
在母女俩为陈某料理后事时,她们才发现陈某生前已经负债累累,陈某的妻子和女儿变卖了其仅剩的遗产,将钱偿还给债主。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但是一天陈某的妻子接到了银行的催债电话,母女俩才知道陈某欠了银行5.8万。
陈某的女儿告诉银行:要想让我还钱,你要证明我爸是我爸。银行见电话沟通无果后,于是派人来家里催收,但是母女俩表明:第一,他们并不知道陈某欠债一事;第二,陈某的遗产已经都用来偿还债务,陈某现在已经没有个人财产了。
银行一纸诉状,将陈某的妻子和女儿告上了法庭。银行主张:第一,这5.8万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陈某已经死亡,陈某的妻子仍然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第二,陈某的女儿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偿还陈某生前所欠的5.8万。但是这对母女在法庭上辩称:之前不是有子女去取死亡的父母遗留的财产,被银行要求证明亲属关系嘛?那你们要我偿还亡父的财产,也要证明我们俩是父女关系;其次,你们要拿出证据证明这5.8万被用于我们共同生活。
最后,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是银行对此判决并不满意,于是提起了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宣判: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至此,整个案件落下了帷幕。
那么这个案件存在什么法律问题呢?
【以案释法】
第一,银行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陈某的妻子有偿还的义务。
首先,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并不能证明陈某的妻子在此之前知晓这笔债务。
其次,银行也不能证明这笔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真实情况是陈某的妻子一直以来并不知道这5.8万欠款,而且陈某欠银行的钱被用来偿还他的私人债务。所以陈某的妻子并没有享受到这5.8万带来的任何好处,那么自然也就无需承担责任。因此,银行的这项主张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第二,银行主张陈某的女儿作为继承人应当承担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死者的继承人继承了他的遗产,就要负担他的债务。根据“有限清偿原则”,继承人只需要承担与其继承的遗产相等的债务,对于剩余的债务,法律并没有做出任何要求,由继承人自愿承担。
在本案中,陈某生前所遗留的财产已经用来偿还他的债务,至于陈某欠银行的信用卡额度,陈某的女儿可以选择承担,也可以选择不承担。因此,银行的第二项主张依旧得不到法律支持。
第三,陈某的女儿让银行证明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常理的,但这也确是银行长期以来仗势欺人所积攒下来的恶果。
即使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也不一定由夫妻共同承担。必须是双方共同所欠债务,或者是一方所欠但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务中,银行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在向银行借款时,经常会被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借条。对于父母所欠的债务,先用父母遗赠给子女的财产清偿,然后再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继承到的财产清偿。
民间有“父债子偿”的说法,法律的规定还是比较理性的。所以我们要是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事情,不用感到困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