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往往字体较小,字数较多,以至于消费者“傻傻”看不清楚,稀里糊涂签了字,而保险公司常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推卸责任,产生纠纷。
近期,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就承办了这样一起因签字却不知悉签字内容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2010 年1月25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基本责任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按约支付了保险费用共计245000元。2021年1月29日,王某接到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电话,李某向其宣称之前购买的保险险种现在进行升级会有诸多好处,让其携带身份证及银行卡来公司办理升级业务,王某遂前往办理了该业务。
后,王某发现保险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之前投保的“尊享人生年金保险”险种的减保,并用减保退还的 42894.05元重新办理了“惠金生年金保险”险种,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尊享人生年金保险”险种已减少保额部分的损失,形成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
王某诉请本案的损失系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为其办理“尊享人生年金保险”险种减保所造成,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显示其于2021年2月2日下午15:32收到保险公司短信通知“惠金生年金保险”保单于2021年2月3日零时生效,其收到该短信后立刻于2021年2月3日凌晨4:08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要求退保。
保险公司抗辩称“尊享人生年金保险”险种的减保和重新办理“惠金生年金保险”险种均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保全申请凭证及退减保业务风险告知确认书等证据,上面均有王某本人的签字及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办理旧险种减保和新险种投保,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审慎的告知义务。
结合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记载内容可知王某在签字办理过程中对于減保的实质内容及相应后果并不知情,并立刻在犹豫期内联系保险公司退保了“惠金生年金保险”,王某本人签字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对相关减保的概念、实质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王某作出明确解释、说明,故从实质要件上看王某主张其对减保的相关后果并不知悉,本院予以采信。
另,王某对于其损失亦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充分注意保障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定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减保损失的30%。
案例评析
消费者作为办理保险业务一方,往往对于保险条款未能逐页逐字的阅读,即使逐页逐字阅读后,对于保险条款中的相对专业的术语,未必能够准确理解。保险公司作为提供保险条款的制作方、提供方、解释方,两者相比,消费者作为办理保险业务一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消费者对其签字的保险条款内容及其签字后果不能充分知悉了解,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为消费者办理保险业务时对于重大的切身影响到消费者利益的保险条款,要为消费者深入细致的进行解释、说明,确保消费者知悉了解,而不能仅加黑加粗提醒消费者注意并让消费者签字确认即视为消费者已知悉了解。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保险意识逐步增强,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办理保险业务签字前切记,注意防范保险业务员诱导,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后再办理。
同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也要提高业务能力,不能单纯认为只要消费者在投保单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消费者真实自愿投保,却往往忽略了对消费者所办理保险业务内容的解释、说明。故保险从业人员在引导消费者办理保险业务签字时一定要为消费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确保消费者得以正确理解所办理的保险业务后再让消费者签字,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供稿:周瑞婷(西安碑林法院民二庭)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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