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筑财税圈-李星凡
田某与李某计划于2023年5月份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田某以其个人拥有的商业资产(市场公允价360万元)作为办公用房进行出资,李某以现金出资240万元,田某出资的商业资产前期购置时,实际花费相关支出200万元。甲公司成立过程中支付资产评估费30万元。田某涉及个税应如何计算缴纳?
解析: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对于田某来说,实际上是两个交易的结合,一个交易就是对外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二就是用转让所得在进行投资。因此,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时,隐含着财产转让的经济交易事项,根据税法规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间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对于田某来说商业资产转让取得甲公司股权之时应确认投资收入。
二、应纳税所得额确认
财税[2015]4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田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60-200-30)*20%=26万元
三、分期缴纳税款
非货币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财税[2015]41号文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5个公历年度内(含)”不是指“周年”。比如,田某在2023年5月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事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一次性缴税有困难。那么,田某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2023年至2027年这5个年度内分期缴税,最迟必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在这里的2023年是算一个年度的,因此分期的时间是不能从2023年5月算到2028年5月。
四、现金收入优先缴税
财税[2015]41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