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谁支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将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了上述两个文件。
2021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回复官网留言(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否有现行标准?):“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决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由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规定:“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目前,住建系统一般执行建市〔2005〕208号文件,谁委托谁付费。我的理解是如果双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那么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拨付这笔款项。招标人支付还是中标人支付,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是有很大不同的,中标人一般全额支付,招标人则未必。